台州市吉隆鞋业有限公司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星空体app首页星空体app首页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挂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于 2023年 6月出具了《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23年 6月 28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就《第一轮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的有关事宜于2023年 7月 25日出具《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3年 8月 8日出具的《关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就《第二轮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的有关事宜于 2023年 9月 6日出具《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23年 12月 14日出具的《关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就第三轮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的有关事宜出具《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经表述且未发生变化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另有明确说明的除外)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申请本次挂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或专业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公司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公司前身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微誉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本次挂牌之目的 而编制的《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 书(申报稿)》
上会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上会师报字(2023)第 15006号 的《审计报告》
自《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分别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如无特别说明,数值保留 2位小数,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取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互联网媒体内容营销业务,主要内容涉及客户提供媒介策略推荐、媒体资源采购在内的专业化互联网营销服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公司所处行业及经营的业务为鼓励类之“商务服务业”中包括“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广告服务”。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行业为“L72商务服务业”中的子类“L7251互联网广告服务”。因此,公司业务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公司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报告期内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互联网广告相关监管规定,根据公司广告业务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合规证明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开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证明在报告期内未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在公司对客户发布广告的内部审查方面,公司此前制定了《广告发布审核及管理制度》,后根据《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合作的主要互联网平台制定的平台政策等规则制定了《新榜内容合规审核内部管理规范》以取代《广告发布审核及管理制度》。《新榜内容合规审核内部管理规范》对公司合作的广告主资质审查、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审查进行了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客户广告内容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 网信息服务); 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 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 联网信息服务); 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 网信息服务); 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注:1、截至报告期末,信创科技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仟人仟面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80809)已到期,仟人仟面未 开展实际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后续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线上服务业务严格按照上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允许的业务范围开展,且均在公司官网()进行,不涉及开发并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公司自身无直播间,仅作为合作方与品牌方合作直播带货业务,具体包括:仟人仟面旗下签约的艺人出席品牌方直播间,结合广告主产品需求配合主播,提供如活跃气氛、直播互动等相应辅助服务,直播完成后公司与艺人根据出场费用结算分成。
为规范仟人仟面签约主博主作为嘉宾参与品牌方直播间时的相关行为,公司设置了专门的MCN部门负责各项广告宣传内容的合规审查,避免博主参与品牌直播活动行为因内容不合规被媒体平台封禁或受到行政处罚。直播前公司会将直播流程与策划内容与广告主、品牌方主播进行事前确认,尽可能避免发生内容违法违规事件。此外,公司参与品牌方直播活动所依托的平台均为较为成熟的直播平台,亦依据其审查规则进行审查。因此,公司博主参与品牌方直播业务中涉及的相关话术、脚本会经过广告主、公司以及发布平台方的三重审核,可有效防范出现相关违法内容。
公司目前提供短视频服务的形式为:广告主提出制作短视频的意向或提供短视频素材委托公司进行短视频的拍摄、剪辑或优化,再由公司在广告主指定的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公司发布短视频的社交媒体平台主要为小红书、抖音、微博。
公司已逐步建立起相关合规性审查制度,并将持续强化对违法违规、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的筛查、管理,在短视频投放前对内容合规性进行审查,从严审核以杜绝出现违法违规、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公司MCN业务中产生、参与的相应视频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内容均经过平台方审核。
根据客户的营销需 求,采购互联网媒介 资源,数据类型主要 为媒体主粉丝量、浏 览量等
西瓜视频站内可公 开外展的数据;微博 商业数据;抖音开放 平台数据;微信开放 平台数据
合作方(新浪、 西瓜视频、抖 音、微信)提供 API接口供公司 接入相关数据
根据上表,对公司主营业务中数字化效果营销的新榜有赚业务以及内容数据管理与运营中业务的数据收集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3)公司通过公开信息收集方式采集不同渠道的公开数据,该等公开数据系相关网站依据相关主体的自身意愿,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所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对该等信息进行采集亦会遵守相关网站的数据使用政策或隐私政策,不会出现突破相关网站相关政策非法采集数据等情形,同时,基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更好地辅助公司业务实际运行之目的,公司所采集渠道的网站限定在大型主流互联网媒体网站范围内。
2、针对防止泄密和保障网络安全的需要,公司建立了相应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在制度方面、数据收集方面、数据存储方面、数据访问和使用方面、人员安全管理方面已建立了防泄密和保障网络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数字化效果营销业务中,新榜有赚业务通过公司官网进行。广告主通过公司新榜有赚发布营销需求(如产品所属行业、媒体主粉丝规模、阅读数门槛、阅读单价等)订单,公司按广告主营销需求匹配至适合的媒体主,由其接单并执行,经公司系统筛选符合营销需求条件的媒体主亦可根据广告主发布的营销需求直接接单。广告主在使用新榜有赚系统发布营销需求时,根据其营销需求情况向公司支付营销投放费用,待营销服务履行完毕后,公司根据具体的内容发布情况向媒体主支付采购款。在该等业务模式中,公司向广告主与媒体主提供信息发布平台,而非在线交易平台,广告主系公司的客户,媒体主系公司的供应商,由公司根据广告主的营销需求进行匹配,广告主无法在平台上直接向媒体主下单并结算资金,广告主与媒体主未直接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双方也未建立合同关系。因此,公司与广告主、媒体主的资金结算分别基于公司与广告主、媒体主各自的合同关系进行,广告主与媒体主未直接订立合同,公司未向广告主、媒体主提供网络平台结算服务。公司与上下游各自建立业务关系并分别结算,由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由供应商向公司开具发票。公司通过有赚平台收取的营销投放费用,是为了执行互联网营销业务而向客户收取的必要的预收款项,不存在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情形。
公司在官网个人中心“我的榜豆”推出了充值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支付宝对公转账方式向公司付款充值,充值后可以获得“榜豆”,每充值人民币一元可以获得一“榜豆”,“榜豆”仅可以用于订阅公司“新榜有数”相关服务及包月包年等服务,“榜豆”未在公司“新榜有赚”等业务中使用。上述服务均为公司的产品,客户使用“榜豆”仅可在公司官网购买公司提供的“新榜有数”相关服务,“榜豆”不能转让或用于其他商品的交易。
“榜豆”仅可用于购买公司提供的“新榜有数”相关服务,由用户通过支付宝对公转账的方式获得,仅可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可购买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客户也不可与第三方交易、转让“榜豆”,“榜豆”属于预付款性质,不涉及媒体主与广告主交易或结算,不存在线下/二手交易市场,未提供平台交易服务,不涉及网络平台结算服务,不涉及资金池违规情形。公司为避免歧义,已将“榜豆”改为“榜余额”。榜豆功能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公司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榜豆”不属于《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虚拟货币,也不属于《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公司在官网上转载与发布的资讯仅限互联网内容营销行业领域的趋势信息,包括各主流社交媒体平台的最新政策、商务动作、业务变更等信息,仅用于行业内信息分享,内容均在公司官网内展示,未跳转到其他非公司官网页面,发布内容均为可能对公司及上下游产生影响的最新互联网内容营销行业内的趋势资讯,无其他社会时政新闻信息。
公司主要通过官网向客户展示榜单数据并自主运营新榜有赚,为广告主提供营销需求的信息发布服务,该类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公司已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沪B2-20180212),可以提供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因此,公司开展线上业务均在已经取得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
公司历史上曾在官网向客户提供行业资讯信息,属于一般互联网信息,不属于“新闻信息”范围。但为了简化公司网站展示的信息,突出形象展示及业务介绍,公司已下架公司网站的资讯类信息,后续不会在公司网站提供“行业资讯”类信息,不会对公司业务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提供跳转链接的行为不会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20)浙019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裁判观点“普通链接作为仅向公众提供被链网页或作品的网络地址信息XK体育官方,它并不直接引发作品提供行为,而是引导网络用户跳转至被链接网站获得作品,其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仍然可能涉及间接侵权责任或共同侵权责任”。
为避免间接侵权风险,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已对官网进行了全面自查,对转载、跳转链接类的资讯进行了全面下架处理。同时,公司承诺,将加强维护管理,对官网日后资讯做好排查,确保不再出现转载、跳转链接类资讯。
公司微信公众号“新榜”、“新榜情报站”、“新榜研究院”等发布的文章如“《逃出大英博物馆》多平台热度飙升,粉丝猛涨;柯基打快板吵架,抖音一天获赞超340万今日爆款”、“网红地域图鉴”、“视频号电商加速;淘宝内容化加速内容行业重点事件观察”等均为与公司业务高度相关的行业内资讯信息,并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具有社会公共属性或社会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或评论,上述文章不属于新闻信息。
公司主要在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微博、知乎开设自媒体账号发布文章及视频。根据《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使用者开设公众账号应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并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需要取得相关资质。而公司从事公众号运营业务,发布内容不涉及互联网新闻,亦未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因此不涉及取得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
根据《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依据平台的连接对象和主要功能,将平台分为以下六大类: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公司官网不属于《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六大类平台。
(2)广告主、媒体主分别与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并分别结算,广告主与媒体主未直接建立服务关系,公司未向广告主与媒体主提供交易撮合服务; (3)广告主与媒体主亦无法在公司官网上进行信息交流、即时通讯,广告主与媒体主之间未通过公司官网建立相互依赖关系并进行交互。因此公司官网中的“新榜有赚”板块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公司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
公司业务中的“新榜有数”及新榜矩阵通系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数据分析工具服务,交易方为公司及公司客户,公司未向用户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平台服务,公司官网中的“新榜有数”及新榜矩阵通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公司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
包括热门账号展示,具体展示方式为各个社交网络平台的热度排名,排名依据各平台不同展示效果,包括阅读数、点赞数、转发数、粉丝数、评论数等多重维度。公司的榜单服务仅作为推广品牌和增强公司影响力的作用,不作为商业盈利用途,该业务属于信息发布类业务,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
发布公司所处的互联网内容营销行业内的趋势资讯,无其他社会时政新闻信息。公司官网行业资讯板块仅用于行业分享,不作为商业盈利用途,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关于公司资讯类信息的合规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之“(六)3、公司官网资讯类信息的情况及合规性”。
上述第3、4、5项业务仅用于公司业务推广,不作为商业盈利用途,不涉及提供经营场所或交易,亦不涉及第三方通过官网与用户进行信息交流。因此公司官网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公司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
除上述官网业务外,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平台开通了“新抖数据”、“新视数据”、“新快数据”和“新榜商桥”小程序,提供抖音、视频号和快手三个平台的部分数据查询展示(完整功能需通过官网进行)和公司榜单发布、业务介绍等功能;公司通过微信、抖音、微博、知乎等平台开通账号用于榜单发布、业务介绍、行业资讯发布。
上述小程序基于微信平台,提供业务展示功能,用于为公司业务推广和向用户提供“新榜有数”部分数据服务,自媒体账号基于微信、抖音、微博、知乎平台,用于为公司业务推广和向用户介绍公司产品,均不涉及提供经营场所或交易,亦不涉及第三方通过官网与用户进行信息交流,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公司作为小程序开发者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公司作为自媒体账号运营方系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微博、知乎等平台的用户及使用者,亦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官网目前业务模式、规模和功能,公司官网不属于《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分级”标准中的超级平台或大型平台;也不属于《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分类标准中六大类平台中的任何一类,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亦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合规证明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开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在市场监管领域无违法记录未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1、核查公司系统内数据抓取及分析页面情况,查看公司官网相关业务界面,与公司管理层访谈了解关于数据获取、业务模式相关事项,与相关一线业务人员了解数据获取的过程、方式,获得公司出具的关于业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数据信息的说明;
3、查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获取公司关于广告审核的制度规范文件,对公司业务进行梳理;获取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的说明,详细了解公司广告审查流程、规则及运作机制的有效性;
7、核查公司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公司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的情况,获取公司出具的关于增值电信业务与移动应用程序的说明; 8、查阅《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法》,逐条对比公司是否符合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核查公司自有MCN业务下签约博主的名单、账户、合同,取得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开展直播带货及短视频内容制作情况的说明;
11、查阅《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相关法律法规;
14、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文书; 15、核查公司所属行业主管单位出具的合规证明。
2、报告期内公司遵守互联网广告相关监管规定、对客户发布广告的具体内容根据相关规则、流程进行审查,并逐步提高审核机制运作的有效性,公司不存在因客户广告内容违规而遭受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纠纷的情况。
5、除公司在新榜有赚平台用户注册时经用户授权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外,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涉及获取用户相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用户数据,公司已建立防泄密和保障网络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遵循国家或地区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数据泄露情形。
6、公司官网业务及通过平台开设自媒体账号发布文章的不存在需要取得其他特殊业务资质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官网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各自媒体账号均正常使用,未因自媒体账号发布的文章被认定为互联网新闻信息而被平台予以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或停止服务等处置。
7、根据公司官网目前业务模式、规模和功能,公司官网不属于《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分级”标准中的超级平台或大型平台;也不属于《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六大类平台中的任何一类,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亦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
8、根据公司所处行业主管单位针对公司业务出具的《证明》,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0日,在网络信息安全、网络运行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未受到主管单位行政处罚;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合规证明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开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报告期内,未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关于财务数据加期。请公司更新申报材料及历次问询回复并在财务报表有效期内提交回复。请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对补充审计期间的事项补充尽调,同时按规定履行内控程序后更新对应的申报材料及历次问询回复。
本所律师已对补充审计期间的事项进行补充尽调,同时按规定履行内控程序后更新对应的法律意见,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 关于2023年1-9月补充报告期期间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第四部分 关于《第一轮问询函》回复的补充法律意见”以及“第五部分 关于《第二轮问询函》回复的补充法律意见”。
三、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1
本所律师已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等规定进行审慎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公司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第 2.1条第(一)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之规定,新榜信息依法成立且存续已满两年。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公司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第 2.1条第(二)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新榜信息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公司 2023年 1-9月的营业收入为 1,042,507,131.89元,主营收入为 1,042,507,131.89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100%,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公司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第 2.1条第(三)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新榜信息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公司本次挂牌挂牌符合《业务规则》第 2.1条第(四)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新榜信息股权明晰,股票挂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公司股权明晰、股票挂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公司本次挂牌挂牌符合《业务规则》第 2.1条第(五)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公司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高榕投资、华盖文化主要情况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高榕投资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看榜有限的设立、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委托持股核查、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及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特殊权利条款及其他投资安排情况,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三部分 关于 2023年1-9月补充报告期期间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四)公司对外投资”披露的内容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没有发生其他变化。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仟人仟面《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于 2023年 11月 23日届满,仟人仟面目前未实际从事增值电信相关业务,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后续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公司财务总监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公司依法存续,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形,公司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期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没有发生变化。2023年 11月,公司原监事黄跃卫辞任监事,张有策担任公司监事一职。
4、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报告期内,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公司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情况更新如下:
徐俊持股 100%,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 表人,陈维宇担任监事,朱睿担任财务 负责人
徐俊持有 96.67%份额,陈维宇持有 3.3333%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谏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 99.00%份额,徐俊间接持有 99.00%份 额,阳钊直接持有 0.50%份额
徐俊直接持有 0.4557%份额,通过上海 谏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27.4480%份额,为其实际控制人;李建 伟直接持有 12.6719%份额;陈维宇持有 17.316%份额;王骥持有 12.0875%份额
徐俊直接持有 29.25%份额,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阳钊持有 22.41%份额,李建 伟持有 20.66%份额,李海峰持有 7.97% 份额,王骥持有 19.71%份额
公司曾任董事唐肖明(已于 2023年 4月 辞任)持有 80.00%股权,担任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公司曾任董事唐肖明(已于 2023年 4月 辞任)持有 71.00%股权
公司曾任董事唐肖明(已于 2023年 4月 辞任)持有 95.00%股权,担任执行董事、 经理
公司曾任董事唐肖明(已于 2023年 4月 辞任)持有 100.00%股权,担任执行董 事、经理
公司曾任董事唐肖明(已于 2023年 4月 辞任)持有 50.00%份额,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
公司曾任董事唐肖明(已于 2023年 4月 辞任)持有 3%股权,担任董事
公司曾任董事唐肖明(已于 2023年 4月 辞任)持有 15.00%股权,担任董事长
公司曾任董事唐肖明(已于 2023年 4月 辞任)持有 9.7961%股权,担任董事
公司曾任董事唐肖明(已于 2023年 4月 辞任)担任董事,2018年 6月吊销
曾控股子公司信创科技的少数股东控制 的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其为公司的关联方)
曾控股子公司信创科技的少数股东控制 的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其为公司的关联方)
曾控股子公司羿帼元的少数股东实际控 制的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其为公司的关联方)
除上述外,关联方还包括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主要包括: (未完)